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闲话“连坐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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闲话“连坐”

(陈宣章)

《现代汉语词典》中,“连坐”指“旧时一个人犯法,他的家属、亲族、邻居等连带受处罚。”连坐起源甚早,夏、西周、春秋、战国时期都有连坐制度。《史记·商君列传商》:“令民为什伍,而相牧司连坐。”司马贞索隐:“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,若不纠举,则十家连坐十。”唐*李复言《续玄怪录·李卫公靖》:“‘妾已受谴,杖八十矣。’袒视其背,血痕满焉。‘儿子并连坐,如何?’”明、清律规定:凡谋反大逆不在族诛之列的年15以下男子及母女妻妾姐妹、子的妻妾,都给功臣家为奴。清律还扩大连坐范围,对于奸党、交结近侍、反狱、邪教诸项,都有连坐。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zheng府在一定区域实施保甲制度保,也以戒严令、行政命令规定连坐办法

谁知道,最近济南市交警出台“酒驾连坐”的新政:如果与被查处的机动车驾驶人同桌饮酒,而且未尽到劝阻义务的,抄告其单位,由单位加强教育。早在2009年,公安部《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(征求意见稿)》中提出:“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。”

这种对酒驾事故追查同饮者、同行者的连坐“新政”,媒体也大有捧场者。有人说:“济南市有关部门将酒驾的处罚范围扩大,还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。”并认为此举“于情于理都说得过去。”

连坐的理由就是被连坐者没有履行“法律赋予特定人监督驾驶人的特定义务。”那么,特定人和特定义务如何界定呢?同饮者与同桌者概念就不同;同行者与同乘一车者也不同。

同饮者、同行者有监督驾驶人的“特定义务”吗?一个单位会餐,同饮者上千人;同桌者是领导安排的。旅行团出行,司机酒驾,旅客不一定知道司机喝酒,也是同行者。小车司机酒驾,同行者可能有几辆车,乘坐者可能有司机素不相识的,也可能有不知道司机喝酒的。另外,如何甄别同饮者、同行者是否尽到“劝阻”的特定义务?否则,这条“新政”会连累许多无辜者受处罚(被抄告其单位加强教育、追究相应责任甚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)。

这些不是钻牛角尖,因为法律条文必须是严密的,不能有“疑义”。再说,“连坐”本身就是一个值得争论的问题。根据“法律责任自负”原则,“无责任即无处罚”,一个人不能因为他人行为而成为制裁法规的适用对象。“连坐”就是对侵害行为不具备支配性、仅具有某种关系者给予处罚。旧时的“连坐”中,“具有某种关系”就是指“家属、亲族、邻居”。济南、公安部“新政”中,“具有某种关系”就是指同饮者、同行者。

其实,监狱中也有“连坐”,就是同牢房、同小组的犯人。社会上,社区发生案件,小区民警及其上级领导扣除奖金等等处罚也是一种“连坐”。这就奇怪了,盗窃犯作案,小区民警“连坐”。难道小区民警和盗窃犯联手作案?小区民警有维持小区治安的职责,但是盗窃犯都是深夜作案,小区民警就是24小时连轴转工作不休息,也不一定就能阻止盗窃犯作案。按照这种逻辑,一个城市发生大案要案,就要市委书记、市长、公安局长连坐?一个国家发生大案要案,还要国家主席连坐?

义务与责任还有不同。一个局外人看到老人跌倒、看到小偷作案、看到民宅起火、看到交通事故……他有没有义务和有没有责任是不同的。有义务不履行要不要民事处罚?现今社会上,“事不关己,高高挂起”之事太多了。有的是害怕被反咬一口,有的是不愿牵涉进去说不清,有的是“多一事不如少一事”,有的是因为自己有急事要办(例如上火车、上飞机等等)……难道都要因为“没有履行义务”而被处罚?

要搞好社会治安,要全心全意地依靠人民群众,但不是用“连坐”来逼迫人民群众。淮海战役是依靠人民群众支持取得伟大胜利的,并没有用“不履行义务就是支持蒋军”来逼迫人民群众的。这是绝然相反的两种态度决定的绝然相反的两种政策。

   “连坐”政策只能说明制定者的“无能”。他以为:有了“连坐”政策,就会因为“人人自危”而天下太平。这本来就只是一厢情愿,更何况连坐会造成冤假错案,伤及无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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